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民事判決
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已為清償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已為清償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然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㈡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惟除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外,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難謂已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依最高法院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本件系爭款項既係基於原告之自由意思所為給付,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款項欠缺給付之目的此一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解決之程序,尤以我國家事事件法就家事訴訟事件之處理,原則上採取不干涉主義,除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探知主義進行調查外,當事人仍應就有利與己方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按此條規定係將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倒置,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固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影本為據,然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述開規定與說明,應先由原告就「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原告有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又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乃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除當事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元之單據可以核銷等語,而於訴訟外自認,沈蓓麗復於調解時表示自己有259,420元之單據可以核銷等語,只是為原告所不採信,但兩造既有爭執,仍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原告負舉證責任
衡諸工資乃勞工依其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付出勞動力之最重要對待給付,如勞工已經提出勞務給付,雇主自應就給付勞工工資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而原告迄未提出任何事證以證其詞,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本件主張,洵難有據。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又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