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被告就此既未提出其他事證,亦未另行主張其占有系爭土地係基於何種具體法律關係,依辯論主義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院自無從逾越當事人主張範圍為其審酌認定。
㈢被告雖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契約存有系爭停止條件,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就該有利於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張被告A03簽立系爭協議書時,已因罹患失智症欠缺生活上之自理能力,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此點為被告A02、A06、A07等人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原告應就被繼承人A05並無遭受誘騙或脅迫而書立系爭遺囑乙情,負舉證責任。
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
被告3人主張原告名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為借名登記,原告予以否認,被告3人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原告援引之規範既不存在,其請求本院調查、鑑定相關之舉發合法義務屬於該些不存在之法規犯所創設,本院自無從審酌,被告亦無須證明不存在法規範所賦予之舉證責任。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有至醫院大鬧、向護理人員謊稱為原告男友、出院後一路尾隨、突然出現於原告病房而不願離去等情,均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原告已盡其舉證責任
是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原告,即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權利發生要件負舉證責任。
又當事人一造聲明為血緣鑑定,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血緣鑑定時,他造縱不負舉證責任,亦有協力之義務,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法院自得以之為全辯
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
68750元)應扣除375,000元(以施作面積計價1500㎡×250元=375000元)四、本院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兩造各自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各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主張與簡水秀間就系爭借款成立併存債務承擔契約,為簡水秀所否認,原告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且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
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