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㈣我國證券市場非效率市場,不適用詐欺市場理論,原告未盡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
提出具體之估價鑑定或客觀證據以實其說,被告僅提出系爭不動產周圍租金行情,但每個物件屋況不同,實無法做為系爭不動產因增加家電產品而提升之客觀租金差額參考,難認被告已盡舉證責任
瞞解散被告奧斯陸國際公司之計畫,使原告陷於錯誤認知而簽訂系爭契約,其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簽訂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此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其次,王俐文既主張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自應舉證以實其說,惟王俐文並未盡其舉證責任,原審僅依蘇怡儒證詞即作出對伊不利之判決,顯然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77
亦可能為住戶、管理員或上訴人之人員所為,上訴人就其主張系爭清潔人員使用漂白水擦拭系爭電梯按鈕及面板、造成上訴人之損害,及該損害與伊之清潔行為間因果關係等節,應負舉證責任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主張系爭平台共有人間存有默示分管契約之事實,既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規定,即應由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因取得並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被告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無疑,原告自承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現占有人,揆諸首開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原告就其占有系爭房地權狀之正當權源,負舉證責任
此由本條設有舉證責任轉換(第1項後段)與衡平責任(第2項)規定,可為佐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580號判決要旨)。
今原告不爭執被繼承人詹昭鑽因出資興建而有系爭房屋,僅主張原告亦有出資興建,而可原始取得系爭房屋1/2應有部分所有權,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是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此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㈡、原告請求返還房屋: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
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