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年度交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審認可憑;有關闖紅燈之危險駕駛行為部分,亦有訴外人郭修平於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供述可資為證,而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情形,則參諸上揭裁判及行政函釋
年度交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審認可憑;有關闖紅燈之危險駕駛行為部分,亦有訴外人郭修平於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供述可資為證,而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情形,則參諸上揭裁判及行政函釋
於租稅優惠條件之訂定,應依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性命令予以明定;如屬依法律規定或法律所授權之法規性命令,未加以限制之租稅優惠內容,由主管機關以非屬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之行政函釋方式
系爭建照之建築期限,業經被上訴人於100年5月2日確認系爭建造之建築期限至108年3月19日為止;反之,被上訴人以100年5月17日函逕依內政部發布自100年5月9日始生效之行政函釋變更
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符,乃屬適法,而被告准予參加人吳思賢之100年9月9日第266520號登記案,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時,援引前揭行政函釋內容,以「和解共有物分割
惟董事會秘書一職係屬機要性質,主要係依董事長指示處理事務,與工友皆非該行政函釋所指涉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是曾余麗湄身為董事長之女,其擔任該校總務處工友及兼任董事會祕書
況若財政部上揭函釋自始即為「按有效利率折算現值」及「有效利率」之行政函釋,則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之1,豈非形同具文。
且人民係依法律納稅,而非依行政函釋納稅,財政部96年7月16日令並非一般個人所能獲知,故要求一般個人獲知該令毫無期待可能性,且要因此加以處罰,更是欠缺正當性及可
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號令有關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之行政函釋
再審原告以此指原確定判決依該函裁判,亦非有據;而該函亦僅財政部賦稅署解釋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透過合作契約銷售貨物之交易型態如何課稅之行政規則,非變更以前之行政函釋
此可由上開行政函釋與民法之相關規定對照觀察,即可明瞭,茲說明如下:A.按上開行政函釋與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
學者陳清秀亦表示:「如稅捐義務人倘若在稅捐申報書,或其附件、說明書上,充分完整的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的合法性
上開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及行政函釋,均可作為原告提起本件公費償還行政訴訟之法律基礎。
而無過失,不應處罰,故如稅捐義務人在稅捐申報書或其附件、說明書上,已充分完整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
生局等機關濫權擴張解釋藥事法並作成不當之管理辦法及函釋構陷廠商,致廠商無所適從而處於違法經營之狀態,雖經多次行政救濟亦不可得,爰依法提起確認訴訟,希冀行政法院能事先制止相對人發布不當之行政函釋云云
83)台勞動二字第25565號函解釋,係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本件雖非因退休或資遣事件,惟在計算「月平均工資」時,仍可適用前開行政函釋
次參酌司法院釋字第216號、第137號解釋意旨,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再審原告自不得據以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原告所稱顯無理由。
另交通部就上開規定亦作成行政函釋謂:為免相關免受禁止臨時停車或停車限制之適用範圍過大,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於禁止臨時停車或停車處所停車之行為與其執行任務之關聯性、必要性
上開再審對象之作成經過及其法律論述:⒈聲請人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72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認其要求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之行政函釋
又行政機關依其行政規則(包括行政函釋),經由長期之慣行,產生外部效力,人民固得據該行政規則向行政機關請求為平等之對待,惟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常見財政部以函釋就特
原判決仍援用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自有違前述司法院解釋、法律、施行細則及契約範本,應予廢棄;近來司法院解釋已再三強調,以行政函釋不當限縮人民依法所享租稅優惠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