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224號行政判決
條所定標籤仿單或包裝記載內之核准職權以及決定是否核發許可證之職權,均非屬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享有(權責機關為其上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但其不當發布行政函釋
條所定標籤仿單或包裝記載內之核准職權以及決定是否核發許可證之職權,均非屬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享有(權責機關為其上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但其不當發布行政函釋
,依本件確定判決表明之法律見解,顯然認為稅捐機關過去行政函釋之法律涵攝有誤,該等行政函釋對本院亦無拘束力存在。
10、按上述教育部行政函釋,被告於78年8月1日起始將全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納入編制,依法編列公務預算並於78年8月18日78府人一字第70498號令派任,該令之注意事
又上訴人援引金管會100年2月21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02545101號行政函釋「保險業因應保單條款配合示範條款或法令修正時,應以適當之方式提供修正部分之對照表,對於未主
原審就兩造間仍應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規定乙節,已於原審判決理由中充分論述(事實理由欄四、(一)部份),另揆諸首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之說明,本院依法獨立審判,自不受上開行政函釋之拘束
租人因公告禁止耕作而自動拆遷系爭耕地上之建物並受有臺中縣政府所發放之拆遷補償金,若清水農場於重劃公告後,搭建建築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62-1條、內政部82年台內地字第8210042號行政函釋之意旨
至異議人雖主張原處分機關引用之行政函釋牴觸法律,惟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
㈡、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函釋或就行政法規所表示之法律見解,非屬事實之紀錄或證明,其性質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所定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以資判斷
被告認所謂運抵之定義應以第1次送貨日期為準,然迄未能提出相關立法理由或行政函釋,自難令原告信服。
又「對以行政函釋推論之『納稅義務』,是否得期待納稅義務人知悉函釋內容,進而依之為『適法行為』?
,不受其拘束,仍應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釋字第216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依法獨立審判,自不受前開行政函釋之拘束
㈢被告引用行政函釋不當:⒈被告引用內政部35年台內地字第350836號函為依據,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得為土地登記名義人,惟35年時仍屬訓政時期,國民黨黨部之法律性質為政府機關
核其內容係被告為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所為之行政函釋,並非針對實體個案所為之行政處分,亦未對原告權益發生具體之法律上效果,揆諸上開說明,自非行政處分
上開函釋為行政院衛生署為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所為之行政函釋,核與法律規定意旨,尚無違背,被告辦理相關案件,自得援用之。
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89年始公布施行之法律自不得適用在發生在前之事實,而遑論上訴人所提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5日之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函,係屬行政函釋
綜合上開之敘述,顯係基於以土地作為計價投資標的之特殊背景,直接以行政函釋解釋土地稅法、土地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再者,行政院秘書長也以96年3月7日院臺經字第0960008410
按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行政函釋及相關法令規定意旨,設置停車場並開始營業既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停車場登記證」准許開始營業,必然已經
不過理解此等行政函釋之規範意旨時,必須能穿透其表面理由,而深入背後政府體恤意圖,方能精準掌握其間之規範運用機制。
沒有規定取得方式,該土地在將來不論是以何種方式由政府取得(如徵收、重劃及區段徵收),在其被政府取得以前,使用均受限制完全一致,應同享免稅待遇,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函釋
⒎業如前述,針對懷孕婦女辦理留職停薪之勞工保險事宜,已有主管機關即勞委會行政函釋肯認在案,符合要件之懷孕空勤女性勞工在此因孕留停期間內,當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