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90年12月11日以(90)臺內社字第9036856號、交通部90年12月20日交路字第069559號函釋等函釋為憑,惟本院依法認定如上,自不受上開行政函釋之拘束
⒈上訴人主張退還契稅之法規範基礎為以下二行政函釋。
從而「依行政裁量就特定事實給予稅捐免除」之行政函釋,其規範適格性都會面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更具體之「稅捐法定原則」)之質疑,從而欲將「平等原則」建立在此等函釋基礎上者
上訴人稅捐規避行為作成時與所得稅申報時,尚無對行政函釋對此情形為解釋。
8706146號函,均係原審用以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表明原建照申請案仍應以系爭26筆土地為建築基地續審,而不得改為分照申請,否則即非屬原建照申請案之續審,而係新申請案之行政函釋依據
原告非生技產業,被告以該產業認定要點否准專案認定,限縮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被告顛倒行政函釋與法律位階效力,與法律優位原則抵觸。
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護勞字第156號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0年9月6日公告之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行政函釋在卷可參
、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法務部民國70年法律字第2954號行政函釋參照
財政部75年7月16日台財稅字7541416號函釋(下稱財政部75年函釋)不應適用於本件:⑴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就法官之判決依據已說明得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
惟董事會秘書乙職,為屬機要性質,主要係依董事長指示處理事務,與工友皆非該行政函釋所指涉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
3、前揭情形係基於以土地作為計價投資標的之特殊背景,而以行政函釋解釋土地稅法、土地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其中僅高雄市政府基於本身利益擅自解讀為出售,並因此
然由其等確有參加祭祀公業活動之事實,併參照司法實務判決意旨及行政函釋,當肯認其等具有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其等基於派下權人間之分管契約或是租賃權占有系爭土地
復以公服法對投資超過上限有懲處之規定,此觀該法第13條第4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自明,此等涉及權利義務及裁罰之事項,係對公務員自由權利之限制,自亦不得以行政函釋加以擴張解釋
六、上訴人上訴意旨略謂:財政部93年函釋僅係行政函釋,其內容曲解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
日依據建築法及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確認系爭建造之建築期限至108年3月19日為止,反之,被告以100年5月17日函逕依內政部發布自100年5月9日始生效之行政函釋變更
惟查上訴人在此所主張之法令依據為關於教師在職進修公假及補助費用之相關規定,尚與進修期滿取得學位之改敘未涉,其據為主張上開教育部行政函釋違法無效等,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
惟查:上開行政函釋縱無牴觸或侵害人民財產權範圍,依其意旨,亦係針對「公眾通行之需要」,「得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
縱認本件無上開事由,本件就財政部相關行政函釋與土地稅法規定有所不同之處,因屬「稅捐稽徵程序之爭議」而同受租稅法律主義所規範,所涉及法律問題實屬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說
年函釋明示在案,而財政部92年函釋,即本於前述意旨,沿襲財政部83年函釋精神,所揭示有關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收入)應如何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計算方式,此等行政函釋為財政部本於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