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智財判決
(2)智慧財產局行政函釋,將著作權保護一分為二,僅保護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之著作,致使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差別待遇,該行政函釋違反平等原則、明
(2)智慧財產局行政函釋,將著作權保護一分為二,僅保護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之著作,致使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差別待遇,該行政函釋違反平等原則、明
次承辦人員依會勘結果,審查申請案所附資科如符合平坦地認定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者,││即本於職權逕行認定為平坦地,並簽辦公文稿呈核。
又系爭委託銷售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所約定之4%服務報酬,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此數額並未超過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及行政函釋,就仲介服務報酬上限不得超過成交價6%之規定
原告並未誤導氣象局馬祖氣象站承辦人員:由於中央氣象局屢未遵循上述函釋有效時間內將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併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致原告71年起任職氣象局駕駛迄今數十年,卻因相關條例變更或行政函釋修改而
綜合上開⑴、⑵、⑶之敘述,顯係基於以土地作為計價投資標的之特殊背景,直接以行政函釋解釋土地稅法、土地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再者,行政院秘書長也以96年3月
至行政函釋尚非保險法授權之行政法規,亦無法證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曾轉知所會員。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505號判決明揭,適用從優原則,須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確符法規構成要件,且若解釋性行政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仍享有命令違法審查權,稅捐稽徵法第
羈押或執行均包括在內(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19081號座談會決議、司法院院字第1569號解釋、前司法行政部發文字號:(55)台令刑(二)字第5547號行政函釋
又依憲法第171條、第172條規定,違憲、違法之行政命令應自始當然無效,原確定判決援用解釋對象不同之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而無合理說明何以行政函釋牴觸憲法非立即失效
茲說明如下:①該法律解決手段實為法律漏洞之填補,其規範形式為「行政函釋」,其原判決理由欄中所提及之財政部賦稅署99年函釋。
綜合上開⑴、⑵、⑶之敘述,顯係基於以土地作為計價投資標的之特殊背景,直接以行政函釋解釋土地稅法、土地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但其中僅高雄市政府站在本身利益之
字第1000007626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7日衛署藥字第0970320050號函,顯是相對人及行政院衛生署為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所為之行政函釋
等語,有教育部100年12月5日臺人㈢字第1000198577號函附卷可查(見卷第184-186頁),惟查,上開函文均為教育部所作之行政函釋,本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287號及第44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及本院之判例與「從新從輕」、「處罰不溯及既往」之行政函釋見解
由此判決足證若適用結果將導致權利義務發生變化者,非行政函釋,自無溯及法規施行時生效之情事。
足證,上訴人的理事資格,並不因農委會所為之行政函釋而受影響,被上訴人以原處分撤銷上訴人之農會理事資格,自屬違誤等語。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
⒌次按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意旨可知,法律如已明文規範何者不得核課遺產稅時,縱有施行細則或行政函釋准予核課,仍屬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及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該函釋自屬違憲而不得採用
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係93年增列,不應溯及適用本件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至財政部70年9月19日台財稅第38012號函釋係屬行政函釋
②國家僅能期待人民明白並遵守法律,而無法期待人民知悉行政機關對解釋法律適用疑義所發布之行政函釋。
再者,直接依平等原則「類推適用」「行政函釋」作為限制人民行使本案權利之依據,亦已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