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而自動拆遷系爭耕地上之建物並受有台中縣政府所發放之拆遷補償金,若原告於重劃公告後,搭建建築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62-1條、內政部82年台內地字第8210042號行政函釋之意旨
而自動拆遷系爭耕地上之建物並受有台中縣政府所發放之拆遷補償金,若原告於重劃公告後,搭建建築物,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62-1條、內政部82年台內地字第8210042號行政函釋之意旨
㈤原處分所依據之行政函釋違反授權明確性,且不當限制人民之權利,與司法院之解釋意旨相悖,自不得據以作為對原告裁罰之依據:⒈按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
惟查本件行政院公報未有符合前開規定程序之行政函釋,故被告課徵系爭房屋99年房屋稅,係屬違法。
又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揭櫫行政函釋不能拘束法院,亦不能拘束租稅法律主義。
自得基於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於符合公益衡平原則,並兼顧退休公務人員之實質權益保障下,就公務人員退休法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斟酌後訂定優存要點、優存辦法,並作成上開行政函釋
是以,交通部前揭函文意旨,既與前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再上開判決並未闡明,更有將地籍管理與稅捐核課不當連結之違法,又按筆核課追繳稅款,不能以行政函釋為之,原審判決未審究行政函釋之適法性,遽而引採,又未說明違法之行政
,內政部86年7月7日(86)台內地字第8606128號行政函釋可資參照。
551頁亦揭示:「如稅捐義務人倘若在稅捐申報書,或其附件、說明書上,充分完整的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的合法性
⒋承前所述,自電業法第51條至53條之解釋論與前揭實務見解、行政函釋以觀,電業法第53條所稱之「損害」絕非指「地價」之貶損,而係指電源線通過線下土地時可能對實質財物造成之損失
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應係由主管機關即工程會就個案為認定,非以行政函釋作為認定依據。
658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所明揭規定,並參法務部99年7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99028660號行政函釋
其所得計算標準,違反稅捐平等原則」一節,本院亦認為其主張,非屬有據,爰說明如下:⑴首先應說明,法院乃是依「法」審判,而非依「函釋」審判,行政函釋之功能僅在協助法院正確認識法律
法務部91年2月25日法律字第0090047974號函,為行政函釋,並非法規命令、判例、解釋,況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相抵觸,
並無被告所提出之財政部80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800178010號函釋適用餘地:⑴首先,被告所提出之財政部80年6月5日台財稅第800178010號函釋,僅為行政函釋不得牴觸上開稅捐稽徵法
等行政函釋之意旨,可見本件原告原持有之系爭緩課股票40,000股,其股份及其股東權業已於95年10月26日因華美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依法全數銷除40,000股之股份及其股東權
⑸另上訴人引用之裁判見解或行政函釋,本院認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對本院均不生拘束力,亦無礙於本院前揭審認,故自毋庸逐一說明論駁。
」等節,被告另援勞委會96年7月25日勞職業字第0960073633號行政函釋「按員工依契約提供保證本票,因本票發票人須負付款人之責任,如純係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
1914088號函釋(下稱89年函釋)限制有關繳付保險費滿15年及年滿55歲條件之認定,係「按原退保之日以為準據」,顯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屬無效,原確定判決援引無效之行政函釋
曾任行政機關技工、工友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退職再任公職重行退休時,均應受年資採計限制之規範」並非法律所明定之事項,且原告以工友退休身分退休時,亦無此規定,以此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