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36號行政判決
被上訴人作成核定所依據之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下稱財政部66年函釋),指經核定之虧損要先減除投資收益,顯然於法無授權下任意以行政函釋擴大稅基,
被上訴人作成核定所依據之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下稱財政部66年函釋),指經核定之虧損要先減除投資收益,顯然於法無授權下任意以行政函釋擴大稅基,
次按「惟對以行政函釋推論之『納稅義務』,是否得期待納稅義務人知悉函釋內容,進而依之為『適法行為』?
前述法規命令及行政函釋皆為公開資訊隨時可以查詢,被告投標時應依投標須知之提醒,自行取得相關法規資訊瞭解及熟識,從而知悉契約費用單價不含營業稅。
200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則參以前述86年10月16日起之每月基本工資15,840元,及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17,280元之有關法定基本工資之行政函釋
若原本就是該人民所有的財產權,又怎能容許行政機關以「行政函釋」就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
⒉至於原告主張其據以訴訟之被告違憲違法行政函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審查要點第7點」與「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已提申請監察院糾正彈劾等語
而非由行政機關任意解釋,惟原處分逕擴張土方包涵「泥土」,忽略土方與泥土為不同之物質,不能混為一談,且依立法理由及文義,均難以擴張解釋至泥土,原處分逾越文義解釋,引用行政函釋擴張裁罰性法律
(三)惜立法機關於立法時,未能妥善規劃,行政機關又未能於執行法令時,以行政函釋補立法之不足。
惟查原告委外經營游泳池應繳納房屋稅乙案,行政院公報未有符合前開規定程序之行政函釋。
(六)當引用行政函釋為個案之法規範時,一定要確認該函釋制定時所立基之實證背景與待處理之個案事實,在規範評價上相同。
基此,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規則、行政函釋,均應依據法律或法律有明文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即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及第4條所定之依法行政原則。
至於業務上存疑之入會起算日期,依據農會改選工作手冊第346頁第2條『應以申請日期為準』」等語,並有該項63年11月25日台內社字第610981號行政函釋附卷可查(見83
,其場員或他人因公告禁止耕作而自動拆遷系爭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並受有前台中縣政府所發放拆遷補償金可稽(卷第183頁);若原告於重劃公告後,搭建建築物,依上開法規及行政函釋意旨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⒉本件應不得適用財政部75年7月16日台財稅7541416號函釋(下稱75年函釋):⑴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意旨,法官之判決依據得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
又原告所舉最高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276號判例及前司法行政部58年台函民決字第2844號行政函釋意旨,核與本件無關,自難比附援引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是原舉發機關雖援引內政部90年12月11日臺內社90字第9036856號、交通部99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065981號等函釋為憑,惟本院依法認定如上,自不受上開行政函釋之拘束,
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所受利益、周遭工商繁榮程度、鄰地租金比較暨發展狀況等情形合併判斷,藉以決定租金調整標準,方稱適法,斷無一經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即須無條件逕依上述行政函釋內容而決定租金標準之理
是以,上開交通部函示意見既與上開說明相悖不一,而本院本諸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甚明。
(下稱台電公司)所給予抗告人之補償費屬性,屬免稅、租賃所得或是其他所得,詢問其他行政機關看法之詢問函,應與一般行政機關之函釋不同,原裁定未查,逕認相對人95年函為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