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日所召開之協調會議亦允諾補貼上訴人96年2月至同年10月之每月電費7,000元,共計補貼電費63,000元,被上訴人至今仍未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函釋
日所召開之協調會議亦允諾補貼上訴人96年2月至同年10月之每月電費7,000元,共計補貼電費63,000元,被上訴人至今仍未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函釋
需具備3項要件,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以外,再新增另一消極要件,即「障害需非畸形、醜形、運動或機能傷害」,係以行政函釋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另原處分機關所引交通部95年7月17日交路字第0950006986號函文內之法務部行政罰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其結論既與前開說明相悖不一,而本諸法院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當無拘束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二字第053128號行政函釋
而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9864號行政函釋亦揭示:「事業單位因故停工,勞動契約如未終止,年資應繼續計算至勞動契約終止日。
參酌學者陳清秀見解「如稅捐義務人倘若在稅捐申報書,或其附件、說明書上,充分完整的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的合法性
另原處分機關所引交通部95年7月17日交路字第0950006986號函文內之法務部行政罰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其結論既與前開說明相悖不一,而本諸法院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當無拘束
又行政函釋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只有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屬官之內部效力,並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等,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或抽象規定,而行政函釋為行政規則
是以系爭避險損益在嚴格之租稅法律定義下,並無任何稅法條文明文排除與其收入配合扣除,僅是上揭財政部86年12月函釋將其排除,以行政函釋規定租稅構成要件,難謂符合租稅法律主
4.原告93年度顯屬於「有盈餘但小於依法令所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之情形,該超過部分本屬上開令釋所未述及者,而該令釋所未述及者,固可能作出反面解釋,但亦可能係行政函釋
善盡其保管車輛之責,以遏止其汽車有重大違規之使用,此觀交通部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交路字第0980026609號函釋甚明(參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行政函釋部分
參加訴訟,並盼法務部輔助被告正確適用法律,以免被告恣意不作為而侵害人民權益;且將稅賦有關函釋納入稅法彙編本為被告之職掌,被告自應修正其所管轄之法規,避免不當違法之行政函釋持續處於得適用之狀態
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釋,車輛號牌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然此項行政函釋
⒉所得稅之課徵既以有所得為必要,而原告確就系爭房地移轉並無所得,然,被告提出行政函釋「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規定,認定私人間就
是以,上開交通部函示意見既與上開說明相悖不一,而本院本諸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甚明。
不予無償提供法定空地供公共使用之私人土地減免地價稅,顯然牴觸土地稅法第6條之立法意旨,自屬無效,據此所發布之財政部94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亦為無效之行政函釋
爭工程契約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嗣程序完備後被告即進行驗收,並無遲延情事;兩造就付款期限部分,已因原告多次收受支票之行為而達成合意,工程會第89032241號函僅行政函釋
就上述民法與醫療法規定與行政院衛生署函釋不可能不知,然被告竟於答辯狀事實指稱「一、緣靜萱療養院為17位合夥人於民國89年7月所出資創設」,顯然與醫療法及相關法規及行政函釋有違
惟,依吾國稅制前述之行政函釋根本無從適用於本案,僅地檢署乃刑案專責機關,對於稅務之法律之熟稔以及專研,恐無法與鈞院相比,是地檢署於未明晰該前述行政函釋之真意以及本案之情狀下
日開始施工,是被告甲○○自應依工程合約約定品質內容進行施工;再者,該函僅屬「建議性質」,非具強制力,契約內容調整仍應委諸契約當事人自行決定,不應以嗣後非具強制力之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