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在外觀上已足令第三人相信該實際負責人有權簽發被告名義之系爭支票,故縱認被告未授權或未同意實際負責人簽發系爭支票,亦足以使善意之第三人即原告信以為其曾授權簽發系爭支票,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仍應負表見代理
在外觀上已足令第三人相信該實際負責人有權簽發被告名義之系爭支票,故縱認被告未授權或未同意實際負責人簽發系爭支票,亦足以使善意之第三人即原告信以為其曾授權簽發系爭支票,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仍應負表見代理
原告除以前揭事由主張被告丁○○與被告丙○○間成立表見代理外,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如認陳月並未授權甲○○代為辦理續借,至少亦成立表見代理,該4筆借款均已屆清償期,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先位求為判決:被上訴人在繼承自陳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系爭款項乃係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不因葉界甫涉及上開偽造私文書,及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不負表見代理權之授權人責任,即可主張免除上開公法上之責任
應認白滄榮並未授權丁○○辦理連帶保證事宜,既無足以使被告信賴白滄榮曾經授權丁○○之表見事實存在,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例意旨,自難謂係符合表見代理之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並應與周明欽共同返還借款云云,即屬無據。
原告主張被告縱未實際授權張芳銘、張芳秋向原告借款,被告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本人責任,被告則否認應負表見代理責任。
而其3年多來都是以此模式與己○○、被告交易,所以主張被告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爰依表見代理、旅遊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上訴人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4.次按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戶存摺及取款憑條上之英文簽名字跡無誤後,同意陳群升提款轉帳,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法已生清償該消費寄託款之效力;縱系爭取款憑條非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惟由陳群升代為填具取款憑條及轉帳提款行為,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
㈢退步言之,原告開立系爭發票交與參加人持向被告請款,顯亦已構成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要件,依法自應對被告負授權人之責任。
若屬無權簽發系爭票據,是否有表見代理之適用?原告與被告間是否有借貸關係存在?原告與被告間是否有運送契約關係存在?
至於銷貨確認單上係由許振男偽刻並自行簽名,此屬無權代理非表見代理。
縱如上訴人所辯其屬無權代理,上訴人亦為表見代理人,林登煌應負授權責任,且本人(即訴外人林登煌)既已死亡,其生前並未反對,無權代理人即上訴人之主張僅對本人不生效力,不得對
另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權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五、上訴人是否應負擔表見代理責任?㈠退一步言之,被上訴人主張,縱認謝德峰無權代理屬實(僅係假設),上訴人亦應依表見代理而負授權人之責任等語。
然本件上訴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應負授權人責任,即被上訴人非主張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負表見代理之責,故本件是法人之表見代理而非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表見代理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對訴外人張德鑫向被上訴人訂購機票之行為,應負表見代理
⒎另被上訴人雖又主張林峰頌縱無代理權,亦有表見代理之適用云云;惟按「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關於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者,對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