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932號民事判決
年度北簡字第59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謝翰儀被告賴子紳即高亮鍍洗車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北簡字第59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謝翰儀被告賴子紳即高亮鍍洗車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抗告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
蔡美日署名,而簽發本票10紙,再持交郭金柳而行使之,嗣郭金柳於93年間持上開本票中發票日為90年12月31日之本票1紙(下稱甲本票)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提起返還借款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北小字第2654號原告范啓恩訴訟代理人潘長宏被告高義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合夥人陳惠文等陸續遭國稅局調整100年度至102年度之稅額認定,核列應補繳稅額共計145萬餘元,輔大診所於104年、105年間陸續補繳相關稅額及罰鍰後,被告林依恬又屢次接獲輔仁大學會計室催討返還借款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25,000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
告吳泰霖被告鍾慶富即張青翠之繼承人鍾淑婷即張青翠之繼承人鍾利隆即張青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由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551號受理在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73號原告曾于苓上當事人與被告紀金源(原名紀文彧)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178號原告鄭月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中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蔡惠子律師莊立群律師上訴人陳威豪(原名陳宥亦)送達代收人黃琦詠訴訟代理人陳家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639號原告蔡樹訴訟代理人鄭月娥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沐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原告馬國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筱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9號原告徐佳瑄訴訟代理人王仁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達賢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20號原告簡振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高尚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年度中小字第23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沛嫺被告蔡明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楊凌懿被告仕成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錡陞被告盧薏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57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代理人黃郁欽債務人郭朝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27號原告王孝登被告賴玫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鄭書聖被上訴人洪秀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