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662號民事判決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林詩慧被告春恒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宏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林詩慧被告春恒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宏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劉鑫成律師被告江俐伶居0000SE00thSt.,A000MercerIsland,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黃靖雯被告王松柏陳宛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羅正武被告林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審訴字第
兩造間係成立未定期消費借貸關係,原告起訴前已多次向被告催告返還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726,998元。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洪君緯被告楊林國際行銷批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雅如被告林玟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時原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發票日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情(參見本院卷第12頁)。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過1個月之相當期限即至114年6月12日止,應認原告業已催告屆期,被告佳能公司負有返還前揭借款之義務,原告請求被告佳能公司返還借款
本件被告富利公司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列訴外人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案列該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該事件中,被告富利公司陳報之送達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簡字第1350號原告黃塘詠被告李偉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29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范啟硯即駿逸清潔企業社、賴姵羽(下合稱相對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相對人賴俊翰賴見立黃清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40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郭慧龍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林洹萱即林俊杰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告賴芳美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慶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謝馥禧被告林珍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7605號上訴人即原告許文藏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彥睿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王黃芳美訴訟代理人陳星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32號原告林餘安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陳瑋岑律師被告王贒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