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46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廖士驊被告林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46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廖士驊被告林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陳建海王柏茹被告吳朱盈帆(Tomun·Dakuc)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周煥庭王柏茹被告沈憶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3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游豐維被告林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54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洪嘉穗被告孫俊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許煌易被告潘嘉宜(原名潘怡婷)郭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㈡原告得請求返還借款金額若干元?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等語。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張華軒被告陳保源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淑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462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鈺玟被告劉瑋婷劉春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北簡字第4437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陳鴻瑩被告蕭至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㈣綜上,本件依證人蘇文泰到庭所為證述及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均已證明上訴人確實有交付全數借款,上訴人自得依給付票款及返還借款、連帶保證等請求權,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原審未查
(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15日至92年12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意即雙方合意在92年12月14日前要完成過戶或解除契約返還借款
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王瑞英被告黃彭月昭(即彭貴傳之繼承人)彭鳳英(即彭貴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28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潘威翔被告林泳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然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爭執之點厥為,原告依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是否有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被上訴人楊明昌即楊宗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共同法定代理人巫姝瑤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益昌律師複代理人朱昱恆律師被上訴人曾文楷訴訟代理人丁俊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屆期若未能返還借款金額,視同違約,A方除照付利息外,並願加付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予B方。」
倘若在借款期限之3年內贛州昶洧公司並未達到合同約定之電動車量產及銷售目標,贛州工投可要求贛州昶洧公司提前返還借款並給付年利率高達8%之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