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898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文章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周文章已於114年4月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文章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周文章已於114年4月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2090號原告余承家被告黃家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114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代理人鄭崇宏相對人林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莊張暐訴訟代理人魏正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詩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告富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國全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林顯瑜訴訟代理人陳昱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菁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318號原告戴子安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少呈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600萬元,應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沈晏莛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78號上訴人即原告謝耀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訴人簡文蔚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翊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邱湘楹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宗、莊洪鳳娥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4年度北簡字第586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柏宸(原名馬柏勝、馬文勝)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76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債務人廖仁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謝成山謝世帆共同訴訟代理人謝銘仁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沛嫺被告陳凱翔律師即被繼承人洪國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林士揚被告張金水王彩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7號原告吳建成被告蔡晴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2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純詠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