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27號刑事判決
㈣本件袁騰煬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鍾明軒被訴頂替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判決該2人均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於109年5月20日以108年度
㈣本件袁騰煬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鍾明軒被訴頂替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判決該2人均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於109年5月20日以108年度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慢慢的往前要左轉,一直到對方剎車跌倒的時候,我才發現右前方有對方的機車,我先把車子停在中正路旁土地公廟,準備打電話叫救護車
未失竊,然因林延進騎乘該車於同日18時5分許,行經新竹市東區中華路1段頭前溪橋2巷巷口時,不慎與楊于萱所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林延進並進而逃逸(林延進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所竊取之物大多價值不高,雖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已將部分竊得之物歸還予被害人(詳後三、所述);參以告訴人陳螢如之傷勢尚輕,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所竊取之物大多價值不高,雖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已將部分竊得之物歸還予被害人(詳後三、所述);參以告訴人陳螢如之傷勢尚輕,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施宏璋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對於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坦承不諱。
且未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年6月)加計其餘編號所示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7月),復就再抗告人所犯各罪分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交通案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編號456罪名竊盜過失傷害①過失傷害②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一併考量被告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前科,素行不是太好,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入監前的工作是保全,月薪約3萬元,與女友(已分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附表:受刑人邱義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鄭羽龍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5號裁定就該案與被告另犯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破壞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審酌被告前於102至105年間,迭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至被告杜柏育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得以宣告緩刑之規定,然其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秩序、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四、本件被告黃政揚被訴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則就原告主張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麥榮珠,是否應與被告黃政揚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違規停車,見告訴人車倒地,甲車車牌有歪掉,仍逕行駕車離開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發生車禍時,我不在
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彭秀景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㈣、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公然侮辱罪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略以:案發當時駕駛系爭自小客車之人是證人張榮清,110年4月22日證人張榮清向我要求欠他的新臺幣(下同)1萬
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書記官李念純附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