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行尋找行竊目標,惟途經臺北縣蘆洲市(已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下同)集賢路370號前時,不慎與騎乘車號DBF-042號輕型機車之高秋瑛發生車禍,高秋瑛因此人車倒地受傷(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行尋找行竊目標,惟途經臺北縣蘆洲市(已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下同)集賢路370號前時,不慎與騎乘車號DBF-042號輕型機車之高秋瑛發生車禍,高秋瑛因此人車倒地受傷(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經查:受刑人曾玉好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二、上揭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韋錩於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第49頁、第5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昀昇於警詢及檢察
審酌被告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侵占遺失物、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素行非佳,明知海洛因為法律嚴格禁止持有或交易之毒品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均堪認定。
但拒不下車處理又未報警或救護傷患,隨即駕車逃離現場,幸經目擊車禍發生與逃逸過程之行人鍾秋妤、附近居民陳長明記下前開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後報警處理,旋為警循線查獲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一、受刑人易清萍因犯攜帶兇器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陳湘宜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陳湘宜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嘉霖並無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於本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126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確定後,因經新聞媒體報導本案,現有證人方智民
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追逐證人吳賢瑤,其開車往前去追看情形,後來證人吳賢瑤跑進旁邊巷子,證人吳政諺卻跑到馬路中間拍其所駕駛車輛,其因一時煞車不及才撞到證人吳政諺,並無殺人之犯意,其所為應屬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詎江阿福駕車肇事致賴秀香受傷後,竟未下車查看處理,即逕行駛離現場而逃逸(江阿福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時、地見鄧如惠招攬計程車,未顯示方向燈而往右側移動欲停路邊載客,事後見鄧如惠未上車即逕自離去等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
決中援引證人李聰智於審理中證稱肇事系爭自小客車之駕駛人為女性,以及被告使用手機門號之通聯紀錄與基地台位置,不僅無法證明被告有於98年2月6日下午2時,在肇事地點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所犯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均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