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告黃承彥訴訟代理人江來盛律師被告李寶鏞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椿上上列被告李寶鏞因過失傷害案件
告黃承彥訴訟代理人江來盛律師被告李寶鏞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椿上上列被告李寶鏞因過失傷害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酒後駕車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犯行,倘若行為人「酒醉駕車」行為已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其過失傷害行為毋庸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
57628號、第5869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陳祺崴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禮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陳佳凱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沈月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自首,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自首,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朱尚裕被告葉忠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楊水勝被告柯元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顏孝璋顏哲祥被告王文堂上列被告王文堂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劉佩宜訴訟代理人賴偉豪被告劉璟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邱賢祥被告江兆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黃琣智被告鍾教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62號),經原告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武毅被告陳俊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