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1號民事判決
本案訴訟終結前,禁止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之C欄所示房地,對抗告人主張權利要求遷讓房屋及斷水斷電等行為。
本案訴訟終結前,禁止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之C欄所示房地,對抗告人主張權利要求遷讓房屋及斷水斷電等行為。
3.被告基於分管契約而占有系爭房地,已如前述,自無侵權行為可言,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應屬無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5號原告慶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秋平訴訟代理人陳隆律師被告吳進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彰簡字第683號原告陳進華訴訟代理人陳進忠被告許顯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蕭湘霏即蕭珮瑄蕭琪曄蕭顗庭即蕭莉葳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冠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09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被告表明聲請執行範圍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
6月9日租期屆滿後續租1年,租期至106年6月9日屆滿,兩造未再訂立新租約,其後因被告積欠房租、水電等費用,且未交還房屋及鑰匙、磁扣等物,原告向本院桃園簡易庭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林詠嵐律師魏士軒律師謝和軒律師被告廖榮祥林千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原告李英承被告許恩慈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抗告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德隆抗告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良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羅秉坤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尤洋訴訟代理人黃靖騰律師被告洪○○洪○○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豐簡字第823號原告張孝宇訴訟代理人林益堂律師被告陳品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自112年7月1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複代理人林育弘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李祥雲訴訟代理人莊曜隷律師王瀚誼律師魏韻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吳璟瑭訴訟代理人游秀惠被告廖尹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
告李勝富住臺東縣○○市○○○○○○路00000號訴訟代理人陳信伍律師被告李珠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莊茂盛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彭敏律師被告盧富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四、原告主張於107年1月30日間受當事人委託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530號),被告敗訴後心懷不甘,於111年8月18日在臉書上稱:「原告在桃園地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601號原告林俊明被告蔡宜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