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先位遷讓房屋部分,原告以被告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為由終止系爭租約,並依民法第455條或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為無理由: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先位遷讓房屋部分,原告以被告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為由終止系爭租約,並依民法第455條或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為無理由: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1547號原告王淑貞張碧扇樓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泓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代理人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江育明梅玉娟上二人訴訟代理人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又按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260號原告王興益訴訟代理人闕士超律師被告盧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游蕙霞訴訟代理人賴泱儒律師被告岳玟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訴訟代理人吳澄潔律師複代理人張錦昌律師被上訴人蔡旺霖訴訟代理人陳言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並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於109年9月1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0000000元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018號遷讓房屋等
賴張麗霞等五人或張欽皇等三人無權占用系爭三筆土地,而林玟淩、陳文通、邱清林及葉石福承租土地上之建物為使用,同屬無權占用原告之土地,故伊得先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房屋使用人先請求遷讓房屋後
,每間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3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日止,按週年10%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洪淑惠被告蕭釧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原告莊茂盛被告盧富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前已依本院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聲請人林慧貞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
112年度豐簡字第909號原告陳志遠訴訟代理人巫念衡律師被告陳羽粼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1767號原告許博軒被告陳建安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黃偉書被上訴人黃志賢訴訟代理人陳泰溢律師複代理人熊偉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原告,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