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簡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於起訴時(114年度店簡字第77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原聲明三項:㈠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於起訴時(114年度店簡字第77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原聲明三項:㈠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年度店補字第643號原告陳OO法定代理人陳雅仁吳宜陵被告趙蜀軒訴訟代理人李昭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司他字第31號原告蔡友志被告胡翠雲李進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464號原告黃清來被告邱啟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宿舍之遷讓房屋返還請求權,於完成民國109年協調程序及109年12月29日函文所示(配合都市更新)宿舍處理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岡小字第251號原告陳春蒔訴訟代理人林睿芹被告李健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經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1414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訴訟代理人呂旺積律師黃美玉被告李慧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4366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簡瑟芳訴訟代理人許淑慧被告陳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旺霖律師被告彭喜樞訴訟代理人林凱倫律師吳美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秀琴事務所112年度新北院民公琴字第630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113年度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吳宗翰訴訟代理人劉玟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珮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創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三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潮補字第775號原告陳春祥溫樂源被告陳沈碧錦董龔清燕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李昕峮訴訟代理人黃敬唐律師被告楊忠桂楊武雄訴訟代理人張堂歆律師張良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林銀治訴訟代理人游玉招律師被告孟華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許惠慧反訴被告即原告蔡昀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閻心鑲訴訟代理人周耿慶律師被告張大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原告楊育坤被告蘇彥同吳姉倚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