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吳俊樟訴訟代理人吳忠德律師被告張淳善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張惠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吳俊樟訴訟代理人吳忠德律師被告張淳善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張惠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陳昱臻訴訟代理人林俊峰律師複代理人吳寶瓏律師被告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震國訴訟代理人張雙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160,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5號原告楊超麟訴訟代理人卓容安律師被告黃文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0號聲請人黃秀緞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承辦法官聲請迴避,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37號原告謝文亮被告黃怡菁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宜簡字第390號原告林紫英被告林鈺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4165號原告張永春被告謝相富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相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同訴訟代理人許永壽被告林春泉李美雲林欣怡林宏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⑵遷讓房屋等事件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許文斌、許吳素英、蘇芳敏、許書華應連帶給付原告251萬4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計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重簡字第2155號原告魏寶琴被告黃仁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呂佳倩林建志被上訴人陳玟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郭育禎被告謝仲倫曹慧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林晴羽林柏夆林姿廷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怡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献津、林瑞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張孟倩訴訟代理人陳崇陞被告張信有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黃麗珠訴訟代理人黃豐緒律師被告林恩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開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195,100元本息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二、被告就請求分割系爭房地部分陳稱:同意依系爭方案為分割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