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潮簡字第777號原告楊椀婷被告李淇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潮簡字第777號原告楊椀婷被告李淇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113年度簡上字第512號上訴人林政儀被上訴人李嘉容訴訟代理人陳怡君律師何宣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豐簡字第670號原告葉玲雅訴訟代理人蔡芳宜律師被告劉文筆徐信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訴字第5292號原告林世陸訴訟代理人黃敬唐律師張浩倫律師被告任子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雄簡字第2410號原告張朝金訴訟代理人游淑芬被告陳威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橋簡字第711號原告孫振瑞訴訟代理人孫清福被告賴月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法定代理人黃秀鳳訴訟代理人游欣穎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北簡字第9746號原告單井杰被告許子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抗告人雖主張本案訴訟二審追加部分,並非附帶請求云云,惟依抗告人111年10月18日民事上訴補充理由陳報說明狀㈤第8頁,其已敘明其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見本院卷第59頁),應屬其遷讓房屋主請求之附帶請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林世欽訴訟代理人李美寬律師被告邱蒼信邱蒼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4128號原告郭慧貞訴訟代理人王得州律師複代理人柯瑞源律師(於民國113年4月2日終止委任)被告陳苗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德發訴訟代理人蔡侑芳律師被告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王建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洪健凱訴訟代理人邱創典律師邱皇錡律師丁詠純律師被告林金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且遷讓房屋為拆屋還地之階段行為,土地所有人請求無權占用土地之房屋所有人拆屋還地,自得請求現占有人自該屋遷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113年度簡上字第498號上訴人陳志遠訴訟代理人巫念衡律師複代理人陳佳函律師被上訴人陳羽粼訴訟代理人陳炳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一人訴訟代理人趙淑君被告潘約璱潘約珠潘約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張簡茂森被上訴人張簡修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
人於其對被告提起之遷讓上開房屋事件中,已陳明告訴人並未居住於上開房屋,且上開房屋於103年以後是被告在使用,而陳佩玲為上開房屋之現在占有人,故而對其被告及陳佩玲2人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朱芳成訴訟代理人魏光玄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穎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豪瑋訴訟代理人楊惠雯律師複代理人洪健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82.98㎡+0.47㎡+0.59㎡+8.72㎡+5.54㎡=145.61㎡),見本院卷一第252頁、第253頁,下稱系爭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而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