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6394號上訴人即被告蘇孟冠被上訴人即原告童天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6394號上訴人即被告蘇孟冠被上訴人即原告童天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7998號上訴人即原告陳亭瑋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音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洪睿麟被告鍾剛輝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陳育琳訴訟代理人簡宏明律師被告朱載樂朱載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張莉雯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張億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敏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2046號原告呂幸盈上列原告呂幸盈與被告張語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告高慈芳訴訟代理人秦嘉逢律師被告鄧泓騰熊文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502號原告黃文祥被告沈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繫屬事實之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遷讓房屋事件系爭房產
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原告傅江阿香訴訟代理人廖威淵律師被告傅炳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屏簡字第225號原告宋必敬訴訟代理人葉婉玉律師被告宋珀汝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宋必恭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之亞訴訟代理人黃鈺荃簡麗君郭渝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陸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素香訴訟代理人施驊陞律師被告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黃勝發黃月嬌黃慧姿共同訴訟代理人李進建律師被告黃勝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呂宗達律師尤柏淳律師被告許忠勝許朝碧簡金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許麗卿相對人林泓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林淳豐送達代收人林涵芸住○○市○○區○○○道000號0樓被告柯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