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802號原告賴玉悅被告伊克尼(IKHINEKESYTONEMUNEODIAGBE)、奈及利蔡淑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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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補字第2664號原告陳春木訴訟代理人黃逸哲律師複代理人許語婕律師被告許勝樂許勝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人;嗣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複製如附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之後門之遙控器,並交付予各共有人;而原告已無要請求被告返還或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026號再抗告人劉金昇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宋寶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02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4號原告林榮洲訴訟代理人柯惟升律師被告鄧家儀邱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蔡仁睿訴訟代理人許峻瑋律師被告陳家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
陳柏叡陳泊澍被上訴人豐憲生活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童文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雄簡字第2127號原告蘇友德被告陳彥達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告賴榮芳訴訟代理人黃文進律師被告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筑双被告蔡亞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朱雲英訴訟代理人張焰明張增田被告陳麗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㈥原告因為處理這個協議離婚跟訴訟離婚期間長達1年,身心受到很大的壓力,本院的112年度埔簡字第202號遷讓房屋的民事事件,房屋是還了,租金還有640,000元多到目前為止該
訴訟代理人張伶榕律師被告周春季陳美姿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周惠君被告賴啓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黃進祥律師(送達代收人黃柏勝)被上訴人林勝三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吳妮靜律師複代理人龔暐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告知人許春升許春斗許永平許鋕平許冠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許麗蘭訴訟代理人林淑婷律師複代理人張世明律師被上訴人許嘉欣訴訟代理人陳忠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永來律師魏雯祈律師王韋鈞律師被上訴人黃宗聖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侯銘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確定在案。
查原告與被告吳玲玫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69號事件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