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原告翁國團訴訟代理人翁美寧被告周渝恩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原告翁國團訴訟代理人翁美寧被告周渝恩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89號原告莊鍵昇被告廖琛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2044號原告彭政隆被告吳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謝坤龍被告吳金照蘇伯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月娥、林莉穎、林晏荻等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773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
係主張相對人遺留所有物件,租賃人可以依原租賃契約及雙方協議書約定,得以自行處理或廢棄等語,有抗告人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準此,抗告人係請求相對人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事聲字第6號異議人盧順從盧光明上列異議人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橋簡字第1071號原告楊麗梅被告李百福王艷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五)原告於109年度訴字第909號遷讓房屋等訴訟中,曾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關於金威公司與陳暐婷同日分別匯款1,640萬元、1,000萬元至京賀公司之金融帳戶部分,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簡子閔被告鄭仁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告胡靖楠胡蘇金枝共同訴訟代理人翁銘隆律師被告謝宗憲蔡維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使用系爭不動產之情形顯然有別,則如逕採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方案,毋寧將使在感情上或生活上與系爭不動產具有依存關係之被告謝國成、謝宗欽暨其家人遭受劇烈變動,更易肇生後續遷讓房屋等不必要之糾紛或訴訟
伊既未違法轉租,則原告以其已合法終止系爭租約為由,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給付自112年1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9,960元,以及違約金
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於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2141號原告蔡文科被告陳湘羚(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原告之訴駁回
李仁孝李筠萲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貽男律師相對人李信屏訴訟代理人劉鑫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簡字第616號上訴人林昌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池錦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字第3920號上訴人即原告廖國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狄龍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孫逸倫被告林孟壯張愷恩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