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81號民事判決
賴斐敏訴訟代理人陳育仁律師被告愛菲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瑜慧訴訟代理人劉憲璋律師複代理人賴書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賴斐敏訴訟代理人陳育仁律師被告愛菲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瑜慧訴訟代理人劉憲璋律師複代理人賴書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偉展律師被告春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引力(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楊國宏律師被告翊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游松共同訴訟代理人楊晴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嗣被告以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由,對原告提起遷讓房屋與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訴,案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認原告已於89年向蔡正宗購得系爭不動產而成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住同上被告傅思遠鄭素蘭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文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至19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112年契稅繳款書(見本院卷第37頁)、系爭建物及本件建物航照圖(見本院卷第60至6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勘驗
至告訴人取得上開○○區不動產後雖有另涉及與當時居住在內之劉安平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判決告訴人勝訴在案,故此部分告訴人仍保留該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3號原告董秀齊被告黃紋紋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650號原告丁威中訴訟代理人丁鶴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34號聲請人賴艾蓮相對人張美華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鄧奕鑫訴訟代理人林麗珠被告蔡志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⒉經查,巫啟后抗辯系爭房屋為其所有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其遷讓房屋云云。
經核,本件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之系爭建物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補字第437號原告劉繼浩被告王主權即王南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參、反訴部分一、反訴原告主張:系爭租約期限屆滿後,因反訴原告違約未按時遷讓房屋,致反訴原告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支出執行費用1,780元、員警差旅費800元、鎖匠開鎖費用1,000
訴訟代理人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謝宗哲律師被告鄭峻沂黃筑筠鄭唯詠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中山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15號上訴人吳燕貞被上訴人游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246號原告李世煌訴訟代理人徐淑珍被告陳黃姵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656號原告蘇玉秀被告黃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