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
且訴外人洪煜棠已授權予被告洪靖傑全權處理遷讓房屋乙事,則被告既已取得訴外人洪煜棠同意使用系爭房屋,此管理方式應認合於法律規定。
且訴外人洪煜棠已授權予被告洪靖傑全權處理遷讓房屋乙事,則被告既已取得訴外人洪煜棠同意使用系爭房屋,此管理方式應認合於法律規定。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房地原為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子呂紹志所有,於民國108年間,經抵押權人即被上訴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定,而取得該房地所有權,並執遷讓房屋之確定
㈡若被上訴人為無權占有,則上訴人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其金額應為若干?
伊等對系爭房屋分別有實際所有權、租賃契約之關係存在,惟抗告人否認伊等就系爭房屋有上開使用收益之權源,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相關訴訟事件現由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8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吳育胤律師被上訴人林賜玉蕭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陳秀英被告蔡定峰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092號原告吳羽軒訴訟代理人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呂尚衡律師被告阮金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橋簡字第900號原告吳毓珊訴訟代理人張賜龍律師複代理人王亭婷律師被告湯克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原告古雅勻訴訟代理人邱東泉律師被告陳麗雪訴訟代理人陳怡婷律師王雪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而觀之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駁回該案原告曾寶慧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之理由為:「被告辯稱張博凱即年青壬眼鏡行善意信賴參加人有出租系爭房屋權限之依據,乃原告簽署之系爭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蘇愷民律師被上訴人聶麗雯聶宜淑聶碧君聶嘉瑩聶惠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996號原告徐月玲訴訟代理人林昭君被告陳昇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三、查被告前對原告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下稱另案遷讓房屋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06號確定判決認定孫淑珍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屋成立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孫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2542號原告陳麗文被告林芳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495號原告林家豐被告陳輝晏上開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吳自宗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漢郎訴訟代理人林更穎律師複代理人陳紀雅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漢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952號原告陳漢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1077號原告林學堯訴訟代理人鄭旭廷律師被告淨多力環境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董一被告梁棟樑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