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又被告林完生、林泰成,連同被告胡鳳嬌律師代理誣告與繼續詐欺取財,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由被告羅紫庭法官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261號民事判決背書,不法協助被告林完生可繼續收取以日計息房屋租
又被告林完生、林泰成,連同被告胡鳳嬌律師代理誣告與繼續詐欺取財,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由被告羅紫庭法官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261號民事判決背書,不法協助被告林完生可繼續收取以日計息房屋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郭洋銘被告汪宗佑周麗敏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463號上訴人張如兒被上訴人楊鴻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訴請異議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渠前遵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供擔保新臺幣86萬9,500元免為假執行,並經本院110年度存字第56號提存在案;嗣
吳志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涂惠民律師被上訴人楊隆榮訴訟代理人陳德峯律師複代理人黃昆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至徐唯娟雖稱兩造就系爭房地係於110年12月21日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247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10年12月2
李盈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何國榮律師被上訴人吳孟蓉訴訟代理人楊勝安陳亮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曾月蘭被上訴人黎國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潮州簡易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10號上訴人董馨濃訴訟代理人吳文虎律師被上訴人劉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複代理人陳婉寧律師被上訴人何政賢周桂香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柏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⒊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15,000元。」
審酌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144號事件)審理中,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依序於102年8月20日、同年月22日匯款315萬元、190萬元至被上訴人之
况原告經國產署中區分署公開標租程序取得系爭土地之承租權後,即唆使系爭廠房承租人不再繳租予出租人林蔡玉梅、林雲彥,故其等2人實際上於各該租約租期屆滿後即未再收到租金,雖已另案提起請求遷讓房屋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
王志成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段誠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九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擔任被告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於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事件
,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簡字第82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黃文清訴訟代理人陳宣至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許青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蔡貴香被告曾怡容被告黃雅珍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敬唐律師張浩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鄭公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包文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