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民事判決
何景隆何仁豪何建忠何信宏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何景隆何仁豪何建忠何信宏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次按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因遺產分割等所生之繼承訴訟事件,由與被繼承人關係
,繼承人間尚未完成呂桂英遺產之分割,不應由呂世名單獨承受訴訟等語在案,故在呂桂英之遺產分割前,本件仍應由呂桂英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
113號原告羅阿桂訴訟代理人潘維成律師複代理人詹傑麟律師被告劉怡君訴訟代理人翁健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
遺產分割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7條所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上開民訴法規定。
年1月18日死亡,由繼承人陳進旺、陳美月、陳美肅、陳智清、陳智勇、陳建民及陳家慶繼承,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由陳智勇、陳美月繼承上開扣押之不動產並辦畢遺產分割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趙建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遺產分割、進行訴訟相關事務等事宜,現遺產事務已近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金英訴訟代理人楊勝浩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承璋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誠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正被告及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惟就聲明部分仍僅記載「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債務人王秋琇之遺產」、「原告為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待遺產分割完畢後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五、綜上所述,被告陳OO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提領之766,200元,其中379,320元應列入遺產分割。
㈢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珍樺返還89萬4000元,並列入遺產分割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