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⒉關於遺產分割方法,被告潘君宜爭執部分,主張如下:⑴附表一編號7保險債權部分;系爭編號7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潘鴻聲,依保險法之規定,糸爭編號7保單價值,為要保人即被繼承人潘鴻聲
⒉關於遺產分割方法,被告潘君宜爭執部分,主張如下:⑴附表一編號7保險債權部分;系爭編號7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潘鴻聲,依保險法之規定,糸爭編號7保單價值,為要保人即被繼承人潘鴻聲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①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人就周生福所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118號房屋)協議分割由周朝源繼承,周朝源再於110年9月22日贈與周祥平,有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繼承人黃○○按應繼分繼承事宜,惟所謂按應繼分繼承事宜即為遺產分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符合受輔助宣告人法定應繼分比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需由特別代理人及受輔助宣告
如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及符合相對人葉家佑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到院。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乙○○○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
產之遺產分割協議。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梁明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同意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營簡字第17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福財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從而,本件原告依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詎相對人持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而無效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擅自於98年11月2日將系爭房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分別共有(嚴苓苓、蕭博文就系爭房屋權利範圍依序為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劉明昌劉双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訴訟代理人林翔瑜被告潘姵伃潘俊男林素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㈠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公平分配「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屬實。
準此,被繼承人有關之喪葬費用、遺產管理、遺產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不僅為繼承人個人之利益,且遺產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受利益,故此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