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五、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王秀雄所遺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11年5月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五、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王秀雄所遺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111年5月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曾泰安曾雪芳曾雪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林郁婷被告尹李素珠兼尹鍾傳之繼承人尹鍾良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因本件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蔡順章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屬無償行為,請求予以撤銷,為無理由。
故本院綜合上情,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實質上應非屬無償行為。
二、本件兩造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依前揭說明,遺產分割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本院自無從僅就被繼承人徐金生所遺之部分遺產為裁判分割。
次按分割遺產之訴,對於所有遺產繼承人應合一確定,自應以遺產繼承人之全體為被告,且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係以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為目的
而此部分亦為被繼承人遺產範圍,故列入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所載。
理由一、按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分割遺產本質上並無訟爭性,是黃振忠與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均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是僅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
貳、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出之書狀答辯略以:一、系爭房地自陳慶文於112年8月6日死亡後,由兩造繼承公同共有,尚未為遺產分割,而被告原居住在系爭房屋,惟已於
A04、A02一節,有楊廖玉貴之繼承系統表、渠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A卷第25、29至37頁),又楊廖玉貴之全體繼承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就楊廖玉貴所遺遺產為遺產分割
惟以形式觀之,債務人於該等遺產分割協議中既未取得任何財產,協議當事人如主張係有償行為者,自應由其就實質上有對價關係存在之變態事實負舉證之責。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己○○之遺產,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