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另應提出被繼承人葉萬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另應提出被繼承人葉萬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動產、不動產等),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未蓋用印章,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選任陳潔樺(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徐振凱遺產分割事件
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就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及同段858建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債權行為
是依此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相對人受分配之遺產價值尚高於其應繼分比例,而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
,惟否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之情,並以前詞置辯。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彭呈閔彭振霖羅晨郁彭愛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從而,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原告訴之聲明及被告對遺產分割方法之陳述、被告甲○○目前仍設籍在花蓮縣○○鄉○○○○街00號(即附表一編號1、2之不動產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告郭富鑫(兼吳素碧之承受訴訟人)郭玟妗(兼吳素碧之承受訴訟人)郭馨蔚(兼吳素碧之承受訴訟人)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三、經查: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甘英祥、甘顯露之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甘顯露、甘英祥及原告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
而本件應係依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932號判決,債務人等於101年11月間遺產分割行為予以撤銷。
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