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民事判決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審酌被繼承人劉宏政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包含相對人共5人,相對人之應繼分為5分之1,若依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相對人可分得優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後被繼承人於113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皆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現聲請人欲就鍾阿貴之遺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被告張翔順張春萍張靖琳(原名張善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翔順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末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107
年度鳳補字第69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承璋張凱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狀仁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且上開繼承人擬以附表一之方法協議分割遺產(見本院卷第55-66及131頁所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而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指定亦屬之,若侵害特留分,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
而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指定亦屬之,若侵害特留分,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
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家簡抗字第1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宜,為未成年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未成年人時,即應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系爭分配款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然因江金定怠於行使遺產分割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對江金定應分得之部分執行受償,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代位江金定請求被
,卻刻意隱瞞,將22地號土地分歸不知情之被告取得,以達遺產分割時無須補償,日後又可無償使用22地號土地之目的,故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造成其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