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參諸丁○○死亡時,包括被上訴人、丙○○在內之繼承人,均未將此筆款項列為借款遺債等情,有前述遺產分割協議書足參,並據證人丙○○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07、211、213
參諸丁○○死亡時,包括被上訴人、丙○○在內之繼承人,均未將此筆款項列為借款遺債等情,有前述遺產分割協議書足參,並據證人丙○○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07、211、213
有公證但未為婚姻登記之夫)、證人〇〇〇(〇〇〇之女)於本院時分別結證詳確(見原審卷一第264-265頁、本院卷一第273-278、280頁),並有契稅繳納證明書、核定契價證明書、遺產分割契約書
此外,范姜富亦於111年3月15日死亡,且兄弟4人之繼承人等就系爭土地與借名登記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均未進行遺產分割。
未提,係於遭己○○質疑後方告知上情,則被告戊○○主觀上認黃照英為補償其先前支付陳錦堂、黃照英喪葬費用及照顧費用,故指定由其繼承遺產中現金部分,為避免日後就此部分進行遺產分割
未提,係於遭己○○質疑後方告知上情,則被告戊○○主觀上認黃照英為補償其先前支付陳錦堂、黃照英喪葬費用及照顧費用,故指定由其繼承遺產中現金部分,為避免日後就此部分進行遺產分割
○○○單獨繼承取得之方式,辦理遺產分割,爰聲請准予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辦理遺產分割。
應補正之事項:一、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前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特別代理人審核及簽章)。
㈢關於辦理謝雅義遺產分割繼承而支出稅費及代書費用部分:上訴人主張:謝雅義死亡後,謝雅義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謝黃青取得謝雅義之遺產,並由謝黃青負擔辦理謝雅義遺產分割繼承之稅費及代書費用
113年度屏補字第470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俊隆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素慧、李瑛珠、李素霞、李鳳德及李素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康家暐被上訴人蔡高火石蔡中培蔡慕珍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蔡穎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藍麗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被繼承人藍朝章全體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嘉簡字第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敏榕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營簡調字第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宏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㈣、本院審酌辜勝德怠於清償債務,且全體繼承人迄今均未有人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足徵共有人就本件遺產的分割方法尚未能協議決定。
若有,遺產分割方法,以何為當?茲分別判斷如下:㈠黃善英之遺產範圍為何?
乙○○(兼甲○○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曾胤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兩造就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分割
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
㈣、系爭遺囑兼有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比例之指定性質。㈤、吳承翰等2人因特留分遭侵害而已合法行使扣減權。
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遺產分割、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