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所收養,為養女,住址變更等字樣;又按被告現戶戶籍謄本所示,被告現名A04,配偶為戊○○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騰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收養,為養女,住址變更等字樣;又按被告現戶戶籍謄本所示,被告現名A04,配偶為戊○○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騰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雖主張:關於台新銀行欲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乙節,實務上均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僅為經濟上利害關係,非屬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不得於債務人遺產分割案件中聲明訴訟參加,懇請鈞院依法駁回等語
而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
鍾文豪之父親鍾華旺於72年向國泰建設購買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嗣系爭二房屋分別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鍾承達及鍾文豪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二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
,自已侵害黃江鐘繼承人即原告之財產權,又該筆財產,業經臺中地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裁判分割完畢(見本院卷第47頁遺產列表編號17、第48頁),是經黃江鐘之遺產分割後
協議書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王英文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一、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11,200元遺產分割協議書範圍內,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侯均穎14嘉義市○區○○里○○街0巷00號18分之11,000元遺產分割協議書範圍內,納稅義務人已變更為侯均穎15嘉義市○區○○里
聲請人雖起訴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然於本案訴訟聲請人起訴主張係基於兩造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見本案訴訟卷第83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其訴訟標的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理由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訴訟代理人陳倩如被告陳昱辰賴素琴陳凌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而被繼承人即聲請人之配偶、未成年人之父乙○○於民國105年8月13日死亡後,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同為繼承人,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人甲○○辦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分割事宜
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
本院審酌被代位人蔡武藏怠於清償債務且迄今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且系爭遺產於性質上、使用上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故原告本於代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請求將被繼承人蔡枝旺所有之系爭
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件一所示之遺產,依附件一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自訴人考慮被告洪郭寶秀和洪進雄、李淑芬住在一起,不要因為這個事情不愉快而發生問題,自訴人就勉強同意,是基於對親屬信任的關係,所以僅以口頭契約為憑,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之
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各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