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103年7月4日泛亞聯合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設立,開始從事醫療法律顧問,由被告擔任業務招攬需要醫療法律服務之客戶,並由原告提供醫療相關專業意見,出具意見書予客戶。
103年7月4日泛亞聯合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設立,開始從事醫療法律顧問,由被告擔任業務招攬需要醫療法律服務之客戶,並由原告提供醫療相關專業意見,出具意見書予客戶。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部分。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第9款「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等語,故被保險人只要經領有醫師證書
董事長退職金有上述明文規定決議之單位及方式,系爭章程第11條規定無適用餘地,至醫療法第36條為醫療法人處分不動產之規範,與本件董事會職權之行使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再者,原告不具醫師資格,依醫療法第15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及主管機關函令,本不得合夥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更不可能成為新華醫院之合夥人。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醫療法第81條、第8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等語。
原判決對於何以不採納前揭衛生署之函釋,理由誠有不備,且原判決一方面引用醫療法作為醫療事業範圍之認定基礎;另一方面卻又完全否定衛生署對於醫療事業用地之解釋範圍,
而三重中興醫院、兆興診所依法既負保管病歷(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之責(醫療法第67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卷附由本院調取之各醫院之被告精神科病歷,係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48條規定保存,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
二、卷附由本院調取之各醫院之被告精神科病歷,係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48條規定保存,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富賓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訴人非屬醫療機構,卻於上述營業場所放置及張貼宣稱療效之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之事實明確。
㈡告訴人2人雖非醫療法第10條所稱領有醫師或其他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醫事人員,然其等於案發時均係消防隊員,依消防法第1條規定對被告現場執行緊急救護勤務,自應認告訴人2人為醫療法第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2、4、5項亦有明定。
且原告未曾以其名義向被告提出海蒂診所之開業申請(雖依醫療法第4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應以負責醫師為申請人,故法人無法提出開業申請)。
㈤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2年8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另聲明異議人復以其因右肱骨上端骨折,於113年10月25日在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住院進行鋼板鋼釘固定手術,並於113年12月3日進行鋼板拔除手術並
㈣、被告己○○及乙○○未善盡理性醫師之醫療必要注意義務,並已違反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且其2人之過失,為原告丁○○所受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具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