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7號行政判決
另抗告人所稱長期在抗告人處看診之病患,於停止特約期間,雖不能至抗告人診所就診取藥,但高雄地區醫療資源豐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眾多,且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
另抗告人所稱長期在抗告人處看診之病患,於停止特約期間,雖不能至抗告人診所就診取藥,但高雄地區醫療資源豐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眾多,且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
年3月26日死亡,惟此乃因慢性支氣管炎發作所致,有天成診所馬敬恕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附卷足憑,其上所載直接、間接死亡原因,俱與上開車禍無關,否則,依醫師法及醫療法
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法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中313萬4,377元部分未製作轉帳轉票)轉帳傳票作為88年度財務報表之會計憑證,並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甲○○查核簽證後,而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記,並依醫療法之規定持向主管機關申報
故凡不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內容之醫療廣告,而以變相方式宣傳醫療業務,招徠患者醫療者,即為醫療法第86條規範之對象。
,秀傳醫院實質上雖屬合夥組織,合夥人僅少數具備醫師資格,然仍屬秀傳醫院之內部組織,形式上已因其申請人具備醫師資格,且依法核准設立,尚不悖於醫療法之規定,系爭合夥契約,要無違反醫療法第四條
行政院衛生署84年10月11日衛署醫字第84054044號函釋在案,而上開函釋係行政院衛生署本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職權,為執行醫療法之必要,就醫療法第10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7年度簡字第206號原告邱瓊華即赫琳娜企業社被告台南市政府代表人甲○○市長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
原告所為並無違反醫療法之立法目的,至於是否違反醫療法第15條之規定,實有推求之必要,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等語
「…當時月收入41,023元,還需支付房貸17,000元,已無法支應依行政院住計處所公佈之生活最低支出」、「陳報人當初協商時,收入來源係代課老師,…,配偶因從事傳統醫療法
二、本件原告因醫療法事件,被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萬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一)按醫療法醫療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
爰本署就網際網路廣告之管理辦法完成前,醫療機構於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有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情形時,即屬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3項規定,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
為醫療法第11條及第98條所明定。依醫審會設置要點第1點規定:「本要點依醫療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至醫療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係適用於醫療機構對求診病人進行診斷、治療之階段,與兩造間僅存在健康檢查契約關係無涉,自不得據以解釋被上訴人應負之給付義務範圍。
然嗣後醫療法於75年制訂。
鮑玉清與被告間有醫療契約,而被告就該鮑玉清精神病患之照顧顯已有違背醫療契約之注意照顧、保護義務及管理上疏失,再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為醫療法所明定,
、「癌的診斷確定:被保險人在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學診斷確定為『癌』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