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判決
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74號刑事判決
若法律就其中之一未設規範,自應援引類似規定,加以適用,始能適合社會通念(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縱所宣告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諭知之標準定之,且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為關於數罪併罰中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㈡查本件附表編號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縱所宣告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諭知之標準定之,且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為關於數罪併罰中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㈡查本件附表編號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惟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丙○○均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要件,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107年1月3日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上開③至⑥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86號刑事判決
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64號刑事判決
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查: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此處所謂之「犯罪所得」,應包含行為人所收受並須依指示代為匯付收款人之款項總額,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見解。嗣雖於107年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對於此前案紀錄亦明確表示並無異議(甲案易字卷第143頁),而其後被告前開假釋雖遭撤銷,然上記時日假釋時,被告所受第一案徒刑,既已於107年7月17日執行期滿而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對於此前案紀錄亦明確表示並無異議(甲案易字卷第143頁),而其後被告前開假釋雖遭撤銷,然上記時日假釋時,被告所受第一案徒刑,既已於107年7月17日執行期滿而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對於此前案紀錄亦明確表示並無異議(甲案易字卷第143頁),而其後被告前開假釋雖遭撤銷,然上記時日假釋時,被告所受第一案徒刑,既已於107年7月17日執行期滿而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保障之前提下,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判決、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保障之前提下,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判決、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國內外匯兌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此處所謂之「犯罪所得」,應包含行為人所收受並須依指示代為匯付收款人之款項總額,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見解。嗣雖於107年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意旨足參)。經查,被告於107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107年度第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號刑事判決
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判決、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