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弘選任辯護人洪國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翔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未偽造文書)12113年8月19日13時56分許家樂福臺北長安東店49元不詳商品感應刷卡(未偽造文書)13113年8月19日16時44分許嚐怈淡水店277元不詳商品感應刷卡(未偽造文書
三、經查,被告沈致明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理由一、本件被告郭周淑霞因偽造文書等一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19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19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34號原告陳琬宜被告蒲冠霖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384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原告張鵬輝被告黃子修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26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原告鄭伊芸被告江錦龍郭紘賓陳育宏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375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英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編號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4次)、4月(3次)、6月有期徒刑4月(2次)、5月(12次)有期徒刑3月
二、本案被告即具保人蔣偉晨(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即被告詹詔薪選任辯護人謝逸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即被告李珊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即被告陳喬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嘉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