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
「預告登記」係屬規定於土地登記規則第十章(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之權利,二者根本屬於不同之登記類別,被告竟然張冠李戴,將規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章權利之規定,拿來用在土地登記規則第十章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三、再者,關於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申請登記事件,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既有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則應優先於同規則第四十九條而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553號判決
(二)系爭土地登記面積之減少,雖非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按原為第141條)之塗銷登記,惟係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所規定之塗銷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099號判決
退步言,倘認上開77年間有效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第1項並未違反民法第759條規定而有效者,該項規定相較於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第1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99號判決
涉及私權爭執』之範圍,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均包括在內,固係就當時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為闡釋,然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既已於84年7月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
㈢、而35年10月2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3條規定,因已規定於69年1月23日修正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內,故予以刪除,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有關囑託登記之規定已無「買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
72條(即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記載,應更正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即90年9月14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9083411號令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2號判決
原告雖於其後申請撤回系爭登記,惟系爭登記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規定程序登記完竣,是應無前揭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金城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城簡字第二О號判決
茲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既經刪除,雖可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但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所謂「所聲請事項」,係指「具保證書」之程序事項而言,且土地登記規則相對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四五號判決
提出異議,被告自得依法審查申請事件,如涉及私權爭執,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逕行駁回申請,並無同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及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原告指摘被告未依土地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75號判決
⒉且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630號亦認,前開判例既非就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所著,自不得援引作為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參照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決
(四)就建立適用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之具體審查標準觀點:1、土地登記規則係於84年7月12日修正發布,並於同年7月26日公布定自84年9月1日施行,刪除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