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30條第4款規定,代位被代位人○○○就被繼承人○○○、○○○遺產部分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漏未審酌上訴人此情況是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僅需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並未規定應一併記載契約書所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共有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而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乃「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69號民事判決
15年之規定銷燬,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21日清地一字第1140004032號函可憑(本院卷㈠第415頁),雖已無法取得原始申請書件確認,惟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
又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然遍查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並無關於所謂「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之規定,且普通抵押權既係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難以脫離債權單獨存在,於主債權消滅前,其抵押權繼續存在,故本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而持有判令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之規定自明,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而持有判令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之規定自明,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25號民事判決
如該所增價額未經鑑定,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最高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轉登記事件,業已判決確定在案(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人至新北市三重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事務所人員告知依民法第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為本案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被告何積儀等2人未經自訴人同意或授權下,藉土地登記規則補發之便,填載不實原因重新向地政機關補發本案土地所有權狀,並擅自終止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