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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69號判決
94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 年 05 月 22 日
己○○連續教唆犯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判決
108 年 10 月 25 日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黃柏仁所為,就附表編號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教唆犯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教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20號判決
111 年 09 月 08 日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始起意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本質。而刑法第29條第3項原有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02號判決
96 年 09 月 29 日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刑法將修正前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