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96號判決
㈢綜上,參酌受刑人如附表共2罪所示部分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8月,各刑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7年4月,暨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係教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
關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得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789號判決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人,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36號判決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前後手),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67號判決
惟參諸該案件並未認定被告涉有何教唆犯行,縱或被告業將對原告之債權轉讓與李宗賢,亦未據原告舉證被告涉有教唆李宗賢傷害原告之犯行,難認被告應就原告遭第三人毆打成傷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048號判決
該條規定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
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78號判決
本條係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採取共同違法分別處罰的立法原則,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697號判決
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人,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60號判決
被告有教唆竊盜等情,然果如上開同案被告2人主觀上認係向被告購買被告所有之本案工具,則其等2人應不存在竊盜犯罪,被告之行為自難論以刑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他人犯罪」之教唆犯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030號判決
17條第1項之適用: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判決
準此,共謀共同正犯外觀上雖無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然法院面對共謀共同正犯與從犯(例如教唆犯、幫助犯等)之判斷上,必須通觀整體犯罪過程,兼衡行為人主觀上支配犯罪之意思、與其客觀上參與犯罪歷程行為之份量等因素綜合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