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42號判決
又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丙○○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然被告丙○○並非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餘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59號判決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應更正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應更正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3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判決
4.因此,關於稅捐稽徵法已規定之事項,在稅捐稽徵法與各內地稅法之適用上,原則上係應先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若稅捐稽徵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則仍須適用各內地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23號判決
(二)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惟前開修正僅係關於該條文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33條規定之部分,與本件所適用之稅捐稽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判決
43條第1項第2頁第7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3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頁第26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4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4頁第29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雄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6號判決
⒋綜上,被告於94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就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有具體之信賴行為,嗣後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於96年1月10日修正,抵押物稅捐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4號判決
(三)稅捐稽徵法為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稅捐之核課應以稅捐稽徵法為優先適用,本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49條前段、第50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為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85號判決
二、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故意,實行構成要件外之行為,依該罪幫助犯論處,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業針對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24號判決
,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核無違誤;上訴人主張本件應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尚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32號判決
100年4月5日函)釋意旨,逕認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係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並據認本件於95年5月1日後仍得繼續執行,實有未合;縱稅捐稽徵法第23條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