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421號判決
二、新舊法比較:㈠被告林光燿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
是認上訴人核課有誤,被上訴人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並命上訴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作成准予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及利息之行政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6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上易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趙少冬指定辯護人陳佳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38號判決
就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附表編號1、2所示車輛部分,查附表編號1、2所示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0、KLG-1775號因名義所有權人即被告欠繳應納稅捐,已被豐原監理站依稅捐稽徵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46號判決
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28日,以系爭罰鍰處分因相對人適用法令錯誤所致,應再退還罰鍰269,518元為由,對系爭函提起訴願,經財政部移轉相對人依稅捐稽徵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
此等已移送執行之案件,於逾越94年12月31日後持續繫屬於行政執行處者,行政執行處始得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繼續執行至99年12月31日(註:稅捐案件之執行期間另依稅捐稽徵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908號判決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67號判決
人,子女均已成年等生活狀況,關於其學歷、婚姻狀況及子女生養情形,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交簡卷第23至24頁)足資佐證,暨被告固於107年間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8號判決
㈡至檢察官以被告另有稅捐稽徵法案件偵辦中,主張本案不宜宣告緩刑等語(簡上卷第99頁),惟查被告固另涉有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12號判決
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
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
①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前於偵辦異議人(即本案原告)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時,於第三人聯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鏵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異議人)查扣現金新台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951號判決
三、至移送意旨認本件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罪嫌、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違背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效力罪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29號判決
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誤載為第19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該繳款書送達時間不合法,應重新開徵。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81號判決
㈤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
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
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2款、第23條第1項規定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