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756號民事判決
而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原告提起反訴,主張原告並未依系爭契約完成事務,故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返還預付費用3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認此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之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而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原告提起反訴,主張原告並未依系爭契約完成事務,故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返還預付費用3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認此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之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本件上訴人起訴事實為被上訴人逾2年未完成架設電商行銷廣告網站,並稱其無法協助後續事宜,給付目的已未達成,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預付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
萬元衡量工作報酬,準此,被告自105年8月至107年12月提供原告之行銷服務,總計達1,068,000元,預付款已抵扣完畢,被告既已依約提供服務,原告自不得請求返還預付費用
且由聲請人預付大緻公司每經銷據點20萬,合計200萬元之管銷及裝潢費用,由大緻公司按月於經銷佣金中扣抵10%返還予聲請人,嗣因大緻公司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遂請求大緻公司返還預付費用
委任事務已無繼續之必要,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雙方委任契約之通知,委任事務既已終了,被告又無任何雜支費用支出,自應退還20萬元,爰依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預付費用
惟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15號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民事判決,認定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17號聲請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瑞源相對人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
年度台上字第347號上訴人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訴訟代理人陳和貴律師吳宗樺律師被上訴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瑞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
兩造爭執事項:㈠原告主張其已終止與被告間之系爭課程契約,請求被告返還預付費用,是否有理由?
㈡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預付費用153萬5,810元?
伊僅係受被上訴人委任辦理系爭車輛之進口報關、送驗等事宜,並未保證3個月內可辦妥該車輛之查驗及領得牌照,或約定如未通過檢驗將全額退費,系爭車輛之送驗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不得請求伊返還預付費用
上訴人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訴訟代理人陳和貴律師吳宗樺律師被上訴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瑞源訴訟代理人蔡明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
伊並無系爭合約書第G條第4款規定無故取消或無法履行被上訴人要求之產品規格承認書功能情事,被上訴人片面自行解除合約並要求伊返還預付費用,顯屬無據。
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8.1條、第8.4條解除系爭合約,並請求上訴人返還預付費用50萬元,至堪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上訴人即被告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王嘉翎複代理人王耀德被告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訴訟代理人陳和貴律師吳宗樺律師許睿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
蔡明和律師王嘉翎複代理人王耀德被告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茂訴訟代理人陳和貴律師吳宗樺律師許睿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
兩造間曾就上開契約事項訴訟,被告並以反訴請求原告返還預付費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竹小字第7號、103年度竹小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則系爭新竹市政府安置照顧契約已合法終止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上訴人沈有學訴訟代理人王廸吾律師邱仁楹律師被上訴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世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
且不論原告已自行與麗臺公司協商數月,視同默示同意此轉讓行為,縱使被告將系爭合約之權利義務轉讓與第三者係屬違約,亦未見該款對違反者有他方除得自行解除合約外,並得要求被告返還預付費用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