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
採乙說:被告有上訴利益。一、對精神障礙者之監護處分,其內容不以監督保護為已足,並應注意治療及預防對社會安全之危害。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7條之規定,經檢察官指定為執行處所之精神病院、醫院,對於受監護處分者,除分別情形給予治療外,並應監視其行動。受監護處分者之行動既受監視,自難純以治療係為使其回復精神常態及基於防衛公共安全…
-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4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議(一)
強盜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且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既有管領力,其與銀行或其他機構負責人間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同具重疊的支配關係,搶劫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對於數個受指示或管領財物之受僱職員施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該財物或使其交付者,應按受強暴脅迫之銀行或其他機構受…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最後手段原則
所謂「最後手段原則」,一般係指立法機關如為保護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始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罪刑必須合乎比例原則。
脫逃罪
脫逃罪的本質為侵害國權逮捕或拘禁作用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由於國家係基於統治權力,依法定程序對於犯罪人或其他有拘束身體自由必要之人予以逮捕或拘禁,被逮捕或拘禁之人負有服從及忍受的義務,僅得依法請求救濟,如被逮捕或拘禁之人以不法方式排除公權力的拘束,即屬於侵害國家公權力之行為而構成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是。
從新原則
即不論法律如何變更修正,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新法處斷。例如:保安處分乃為防衛社會及矯治犯人而設立之社會保安措施,為符合實際需要,故應適用新法,毋庸比較新舊法孰對行為人有利,而例外地適用新法。因此,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是保安處分亦可能拘束行為人之自由而與刑罰中之自由刑相近,因此新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亦即對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仍適用刑法第1條及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禁止對於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致使不能抗拒
刑法強盜罪所規定之「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以被害人之強暴、脅迫,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 而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學說有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一)一般標準說:即應依行為人之強制手段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達到不能抗拒為準。 (二)被害人標準說:依照行為人之手段是否使個案中之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為判斷。 (三)折衷說:主張原則上應依客觀之標準加以判斷,但應考量被害人主觀之情事。 實務上採折衷說,指行為人之強制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所謂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標準,綜合考量被害人(如年齡、性別、體能等)、行為人(如行為人體魄、人數、穿著與儀態、有無使用兇器、使用兇器種類等)以及行為情況(如犯行之時間、場所等)等各種具體事實之情況,倘行為人所施之強制行為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因此受到壓抑,即應論以強盜罪。至於被害人實際上有無抗拒行為,與本罪成立不生影響。
拘留
屬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罰,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緊急避難
解釋一:當自己或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到緊急危難,而且自己在公務上或業務上也沒有特別的義務來承擔這些危難時,如果出於不得已而以損害別人比較輕微的權益來避免可能受到的這些危難,這稱之為緊急避難。 解釋二:緊急避難指的是,當避難者遇到正在發生的危難時,可以透過侵害無關第三人來保護自己。 例如登山者在夜晚的山區迷路,氣溫急速下降,突然看到有一棟無人的房子,為了保護登山者自己的生命,即使未得屋主同意,登山者侵入房子內休息來保護自己的生命的行為不成立犯罪。透過侵害「屋主住居權」來保護「登山者生命」,就是一種緊急避難的行為。與正當防衛相同,緊急避難就是另一個可以合法侵害他人的事由。
法定障礙事由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經拘捕後,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送請法院審查有無羈押的必要,否則就不能繼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途中因為特定情事所花費的時間,例如交通障礙、解送時間、因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詢問、等候辯護人、通譯到場所花費的時間等,均得不計入24小時內,這些事由就稱為法定障礙事由。例如:甲為106年1月20日遭逮捕之販毒現行犯,因強颱襲台,交通受阻,遲至1月22日始送至法院為羈押審查,因颱風而生之延遲時間,為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24小時之計算。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如被告犯竊盜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逮捕
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逮捕之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或是為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