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年內再犯本案犯罪,顯見前案刑罰之執行成效不彰,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科刑執行,其所犯前後罪質相同,及本案犯罪情節,認為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本得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繼續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又審酌限制出境、出海造成被告目前人身自由不便之程度,尚屬輕微,與限制所欲達成保全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公益目的相權衡,並非不合比例之限制手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考量被告犯罪手段、情節、被告與被害人間素不相識、被告行為對被害人法益侵害及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被告歷次供述以及被告個人身心狀況,審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及司法權有效行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含嗣後之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準此,法院為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另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暨其必要性之判斷,係事實審法院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旨趣,就繫屬個案本於訴訟關係之權力與義務,視訴訟進行程度,考量是否唯有(繼續)羈押始足以達社會防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審理程序之公益,若僅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審酌本案遭查扣之毒品種類、數量非微,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侵害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難以被告願負擔之具保金額令其具保、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而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而受刑人所受緩刑宣告之判決,如依法撤銷其緩刑確定,勢將立即面臨該判決宣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再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暨其必要性之判斷,係事實審法院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旨趣,就繫屬個案本於訴訟關係之權力與義務,視訴訟進行程度,考量是否唯有(繼續)羈押始足以達保全被告到庭受審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日起曾從事類似犯行多次,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且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後,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