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字第 10903502920 號
關於 109 年 3 月 1 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規定裝設酒精鎖及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適用對象,事涉行政罰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適用疑義
- 法律字第 10603503030 號
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有關酒醉駕車規定,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該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部分,用意係避免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故並非屬行政罰,即無行政罰法適用,自亦無同法第 7 條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
- 法律字第 10503511170 號
各公務人員所屬機關為瞭解公務人員有無涉及酒駕違規或肇事案件,蒐集酒駕違規或肇事資料辦理懲處,雖可認為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為執行考績獎懲法定職務,惟此法定職務似為公務員所屬機關職務,且該法定職務應僅使公務員所屬機關得請求特定公務員酒駕肇事資料。如提供全國酒駕肇事人員身分證字號並不限於公務人員,恐有違比例原則
- 法律字第 10203502330 號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等規定參照,飲酒後駕車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駕車之不作為義務,又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違反規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二者應屬數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