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埔交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二)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98年間亦有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駕車
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最近1次係經本院以112年度城交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卷第11至13頁),對酒駕之危害及刑事責任知之甚明
考量被告有毒品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普通,兼衡被告本案酒駕之期間非長、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等情節,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ROOTPANTHANAKON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取締酒駕程序證明、臺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復考量被告曾因酒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是本案已非被告初次犯酒駕案件,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酒駕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應予非難。
,危害公眾之用路安全甚鉅,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被告已多次因酒駕案件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此有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並無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嗣於同日21時45分許,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與中央路226巷口處時,為執行取締酒駕員警察覺有故意規避攔檢情事而上前攔查後,並於同日21時5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且不慎發生碰撞事故,致其己身受傷。
四、本院審酌:被告除前案外之素行,其本案為酒駕第3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為法律所明禁,且政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一再宣導,為時甚久,應知悉酒駕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危險性
嗣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時,為執行酒駕取締勤務之警員攔查,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乃於同日4時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然國人對於酒駕案件一般有偏見及歧視,對於本案是否仍能為公正之心證而參與審判,亦有所疑。
3.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速偵卷P17)暨其前於民國99年間有1次酒駕公共危險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反應力、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草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駕駛租賃小貨車上路,更不慎擦撞鄭名純、林建成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EPF-7353號普通重型機車而生實害,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已交通便利,心存僥倖騎乘機車上路,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已超過標準值,及其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