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六交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為付出一定代價,才能深切知悉酒駕之危害並心生警惕;尤其被告過往曾因酒駕犯行進出刑事程序,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次故態復萌,可見其已經淡化酒駕危害及懲罰
為付出一定代價,才能深切知悉酒駕之危害並心生警惕;尤其被告過往曾因酒駕犯行進出刑事程序,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次故態復萌,可見其已經淡化酒駕危害及懲罰
,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告必須為自己
息時間已足所致,該次係伊初犯酒駕且當時車內並無其他違禁品遭查扣,伊已知悉酒駕之危害性。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紀錄,前次110年10月間酒駕經臺南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082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其對於酒駕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紀錄,前次110年11月間酒駕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其對於酒駕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
⑷國民法官法庭綜合上情,認為酒駕致死部分應該量處中高度之刑度;肇事逃逸致死之部分應量處中度的刑度。
㈡被告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114年2月3日確定,嗣於114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本院審酌:⑴被告前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⑵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且影響公共安全,卻於飲酒後心存僥倖而犯罪,無照駕駛小客貨車上路
二、被告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並主張:被告於受有期徒
⑵經查,原告已向法院聲請調閱舉發機關114年3月8日晚間專案勤務分配表,如所提出之上開專案勤務分配表以觀,假設並無執行酒駕取締之勤務內容或縱有執行酒駕取締勤務
三、本院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更於民國104年、106年年間即有2次酒駕經緩起訴處分或判刑之情形,有法院前案
依被告上訴所執之前詞,已知其當時並無「不得已而為」之犯罪原因,僅因貪圖方便而為本案酒駕犯行,凸顯被告對於不得酒駕之法令禁制仍存在違反之僥倖心態,實無對其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堪憫恕事由存在
㈡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順應民情,提高酒駕刑度,目的即在遏止酒後駕車行為
㈡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順應民情,提高酒駕刑度,目的即在遏止酒後駕車行為
4.員警A:對兩張違停,然後一張逆向,然後一張酒駕,會有四張罰單…。
近年立法者一再加重酒駕之處罰,並推動「酒駕零容忍」之刑事政策,顯見社會對於此類犯行之容忍度甚低,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需求均屬迫切。
傳達各界周知,可認被告對酒駕之風險與危害當已有相當程度之認識。
(二)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而伊已誠實揭露酒駕、闖紅燈與無照駕駛之事實,本院112年度屏小字第608號判決(下稱前程序一審判決)以社會觀感不佳為論理依據,顯然有誤。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社會知識經驗,應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狀況、控制能力具有影響,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無視酒駕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