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用酒類仍執意駕車上路,罔顧政府不斷宣導酒駕行為之惡性,社會輿論亦不斷譴責酒駕行為,仍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酒後駕車上路並肇事,顯然漠視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用酒類仍執意駕車上路,罔顧政府不斷宣導酒駕行為之惡性,社會輿論亦不斷譴責酒駕行為,仍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酒後駕車上路並肇事,顯然漠視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嗣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神情恍惚疑似酒駕且駕照遭吊銷而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有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3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判決
受刑人如係「5年內3犯酒駕者」,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然其後因酒駕案件數量並未改善,新聞不斷報導因酒駕而肇事之憾事,高檢署遂於111年2月23日修正前揭5年3犯原則,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62號刑事判決
」、「酒駕犯罪紀錄:受刑人楊秋香酒駕6犯:一、104執13957號,有期徒刑3月(社勞改易科執畢、犯罪時間104.7.25,酒測值0.70毫克);二、105執61號,有期徒刑2月併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六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傳,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虎交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傳,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駕被判刑之紀錄,是其應知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再次酒駕,實應嚴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二)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已有一次酒駕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599號行政判決
四、上訴意旨略以:員警實行酒測時未提供杯裝礦泉水予上訴人漱口,且未全程錄音錄影,違反法定酒測程序;原審片面採信員警虛偽說詞,並以上訴人有酒駕記錄即認定當天有酒駕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本應送交招領,竟因一時貪念,將該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1萬3000元侵占入己,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將侵占款項歸還告訴人,適度減輕損害,兼衡其曾有竊盜、酒駕之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交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告前次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係於民國106年間所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駕車前飲用之酒類為藥酒、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兼衡其係初遭查獲酒駕,本案幸經警及時攔查而未肇事釀禍,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所駕駛之車輛種類、酒後駕車上路之時間、行經地點,及其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全外,更與證人吳易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額外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損害,更可見被告酒駕之當下之操作能力及注意力已明顯降低,被告酒後駕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港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二、爰審酌被告蔡政宏經警方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未肇事之全案犯罪情節;前已有2次酒駕公共危險前科,仍不知警惕;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教育程度、職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兼衡其前已有多次酒駕遭判刑之紀錄,最近一次係民國107年間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幸經警及時攔查而未肇事釀禍,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所駕駛之車輛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