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社會知識經驗,應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狀況、控制能力具有影響,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無視酒駕禁令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社會知識經驗,應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狀況、控制能力具有影響,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無視酒駕禁令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前有酒駕前科之素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在臺中市西區向上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附近某餐廳內,飲用琴酒後,基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猶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與忠明路口時,因員警執行臨檢取締酒駕勤務見
不服執法公正性,且因身為職業大客車駕駛,深知不能酒駕,從來沒酒駕過。此外,酒測值0.15至0.18mg/L可以開單勸導。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有迴轉並違規停車於紅線處之行為,其下車步行時經員警攔查,吹測酒精檢知器有酒精反應,自承於下午2時許有飲酒,員警提醒原告勿吃檳榔以免影響數值準確性,嗣宣讀相關權利,施測前員警發現原告有酒駕
查被告陳永燁原考領合格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101年2月25日經易處逕註,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6頁),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被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酒駕逕註
月、6月間,有收到一封貸款訊息,伊問對方貸款條件為何,對方稱因伊帳戶資金都未流動,要伊提供帳戶資料給他,他會美化伊之帳戶,這樣才方便向銀行貸款,伊當時有酒駕之罰緩要繳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
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道路上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高度危險性,而酒後駕車肇事造成家破人亡之新聞亦屢見不鮮,足見酒後駕車危害甚大,酒後駕車於我國社會已係零容忍,政府機關並大力宣傳酒駕涉有刑責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威士忌1瓶後,致其吐氣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46毫克情形下,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第三次酒駕刑案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交通工具之種類、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之情節,並考量被告前有2次酒駕
(3)前曾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尤其近來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酒後駕車肇事行為密集披露報導,社會輿論亦湧現嚴加究責之檢討聲浪,政府部門更為此屢屢倡議提高酒後駕車刑責及行政罰鍰上限,被告猶對禁絕酒駕之三令五申視若無睹
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其於同日21時33許行經臺南市○○區○○000號前,因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發現其渾身酒氣而為警
復考量被告曾因酒駕及駕駛車輛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見被告確實未能省思酒後駕車之高度危險性。